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:补选王治安、岳杰勇为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
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王治安、岳杰勇为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:补选王治安、岳杰勇为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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